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館際合作服務要點

國立虎尾科技大學圖書館館際合作服務要點

112年06月06日 111學年度第2學期圖書館指導委員會議通過

一、國立虎尾科技大學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促進圖書期刊資源共享,提升教學研究及服務水準,特訂定本館館際合作服務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服務對象

(一)本校教職員工及具學籍之學生。

(二)與本館簽有館際合作協定,或本館所屬館際合作組織之會員單位(以下簡稱合作館)之讀者。

三、服務內容

(一)圖書互借服務。

(二)資料複印服務。

四、圖書互借服務

(一)借用館際合作借書證(以下簡稱館合借書證),自行前往合作館借閱,方式如下:

    1. 憑教職員證或學生證,親至本館流通櫃臺辦理借用合作館館合借書證。
    2. 適用之合作館為和本館簽有圖書互借協議書之合作館,協議書有效期限由雙方議定之。
    3. 每人最多可借5張館合借書證,且同一館限1張,每張館合借書證借期為30天,逾期歸還同圖書逾期計算罰款。
    4. 歸還館合借書證前務必先至合作館歸還所借圖書,及繳交相關罰款,如有逾期罰款未清,不得辦理還證。
    5. 欲借之館合借書證若已全被他人借出,可辦理預約。俟該證歸還後,由本館通知於7天內辦理借閱手續,逾期視同放棄。
    6. 無人預約之館合借書證,可於到期前5天起辦理續借,續借以1次為限。
    7. 館合借書證如有遺失,借用人應到館辦理掛失,若未到館辦理掛失,導致被冒借圖書時,一切損失由原借用人負責。遺失彰雲嘉大學校院聯盟館合借書證,借用人須繳交賠償金新臺幣100元。彰雲嘉大學校院聯盟以外之館合借書證遺失,借用人須自行至他館辦理遺失補發,並持該館核發收據(或相關證明文件)及補辦之館合借書證歸還本館。
    8. 館合借書證僅供持至合作館借書之用,不得向合作館要求其他服務。

(二)透過線上「全國文獻傳遞服務系統」(NDDS)提出借書申請,經館員核對圖書資料,再向合作館申請借閱,由圖書館代借代還。

    1. 向合作館申請借書,依合作館之規定。
    2. 合作館向本館申請借書,依本館借書規定暨下列規定辦理:

(1)借書規定:借期21天,不得續借或預約。

(2)圖書逾期:同本館圖書逾期罰款計算。

(3)收費標準:每冊新臺幣100(含服務費及郵寄費)

(三)本館和各合作館係秉持平等互惠之原則,借書相關規定、收費標準及適用資料類型均依借貸雙方圖書互借協議書規定辦理之。

五、資料複印服務

(一)透過線上「全國文獻傳遞服務系統」(NDDS)提出複印申請,經館員核對圖書資料,才向合作館申請複印。

1.向合作館申請複印,依合作館之規定。

2.合作館向本館申請複印,依以下收費標準計費:

(1)資料複印:每頁新臺幣5元。

(2)以電子方式傳遞為優先,免收服務費。

(3)以紙本郵寄者,郵資以實際費用計算。

(二)本館讀者向合作館申請資料複印,應自行負擔該館規定之複印費、郵資、傳真費或服務費等一切費用。

六、其他規定

(一)遵守著作權法相關規定,所借閱之圖書或複印之資料僅供學術研究或私人學習之用,如有違規,一切法律責任均由借用人或申請人自行負責。

(二)借用人需善盡圖書保管之責,若有任何毀損或遺失,依合作圖書館相關規定辦理。

(三)借用人出入合作館校園,需遵守各校門禁安全之規定,並遵守各合作圖書館之閱覽規則。如有違規,除依該館規定處理外,並移送本校相關單位議處。

(四)本館在接獲借用人通知遺失館合借書證時,應主動與對方圖書館聯繫,由借用人親自至對方圖書館繳交工本費及辦理新的館合借書證。證卡遺失超過3次者,停止其借用權利1年。

七、本要點經圖書館指導委員會議通過,並經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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