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館藏資料借用逾期罰款及損毀賠償要點

國立虎尾科技大學圖書館館藏資料借用逾期罰款及損毀賠償要點

97年01月09日 96學年度第1次圖書館指導委員會會議通過

98年06月11日 97學年度第2次圖書館指導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

98年12月23日 98學年度第1次圖書館指導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

99年12月29日 99學年度第1次圖書館指導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

100年06月15日 99學年度第2次圖書館指導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

103年05月26日 102學年度第2次圖書館指導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

112年06月06日 111學年度第2學期圖書館指導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一、國立虎尾科技大學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維護館藏之完整,確保閱覽者之共同權益,特訂定本館館藏資料借用逾期罰款及損毀賠償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借用館藏資料逾期未歸還者,處以每冊(件)每日新臺幣5元之罰款,每冊(件)以新臺幣1,000元為罰款上限,並自逾期日起停止其借用權利,直至歸還館藏資料並繳清罰款後方能恢復借用權利;罰款金額超過新臺幣400元以上者,得選擇繳交全額罰款,或繳交新臺幣400元,不足部分則以勞動服務抵免,每服務30分鐘可抵免罰款新臺幣100元;未滿30分鐘勞動服務時數之罰款以30分鐘計。館藏資料已歸還仍接到本館逾期通知者,應儘速到館申明。

三、上述需繳交逾期罰款者,若具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之資格,不分罰款金額多寡,於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正本驗畢歸還後,依據本要點第二點之勞動服務模式抵免全額罰款。

四、讀者於辦理離校、離職及借書證註銷手續前,請先至本館流通櫃臺辦理所借圖書全部歸還並繳清逾期罰款與毀損賠償事宜。若離校前未還清所借圖書及繳清罰款,本館將依法追討,並送學務處作相關懲處事宜。

五、凡借用本館館藏資料,如發生遺失、批註、割頁、污損、毀壞等情事時,應購買同一版本資料賠償之。其各類型資料之處理原則為:

(一)圖書:以賠償原書為原則,得徵求本館之同意以新版賠償。該書必須具備合法版權,且不得以舊版取代新版或以平裝書取代精裝;若為絕版圖書且無法購得時,得以相同類型之書籍賠償,惟其金額不得低於原書籍之定價,若無明確定價者依本要點第六點之規定計價。

(二)館藏資料附件(如磁片、光碟片、錄音帶等):應以原版圖書所附之附件賠償。

(三)館際合作借書證:賠償新臺幣100元整。

(四)臨時卡:賠償新臺幣150元整。

(五)耳機:需以同型號耳機賠償,若無法購得,得以其他廠牌耳機賠償,惟其金額不得低於原耳機之價格。

(六)視聽資料:以相同版本之視聽資料賠償,若無法購得,得以同類型且具合法版權之視聽資料賠償。

(七)期刊及其附件:以賠償原刊物及其附件為原則。若已絕版無法購得時,依本要點第六點之規定計價。

六、讀者若選擇以「賠償書款」之方式處理,其計價方式如下:

(一)圖書資料

1.有價格可循之圖書資料,以該資料定價(以外幣計價者,以賠償當日匯率折算;以基價計價者,以基價之50倍為其新臺幣定價)3倍,折合新臺幣賠償之。

2.無價格可循之圖書資料,則以頁數計算,折合新臺幣賠償;若頁數不明以300頁計算。

(1)中文圖書資料:精裝本每頁新臺幣3元,平裝本每頁新臺幣2元。

(2)西文圖書資料:精裝本每頁新臺幣6元,平裝本每頁新臺幣4元。

(二)館藏資料附件(如磁片、光碟片、錄音帶等)之賠償,依該圖書資料原價賠償。

(三)期刊及其附件

1.賠償期刊實際採購價格。

2.期刊附件依該刊實際採購價格賠償。

3.無價格可循之期刊或附件,則以每冊(件)新臺幣100元整計價賠償。

(四)視聽資料

1.有價格可循之視聽資料,以定價之兩倍金額賠償;以外幣計價者,以賠償當日匯率折算新臺幣賠償。

2.無價格可循之視聽資料,公播版每件以新臺幣5,000元計價,家用版每件以新臺幣500元計價。

七、讀者如有遺失本館館藏資料,應立即辦理報失手續,於規定時限內賠償遺失之圖書資料,同時停止借閱權利,其時限規定如下:

(一)國內出版品:於報失後30天內。

(二)國外出版品:於報失後90天內。

(三)寬限期內不加收罰款;但辦理報失前如已逾期,仍須加計逾期罰款,如未在規定時限內完成賠償手續者,視同借書逾期,亦須加計逾期罰款至賠償手續完成日止。

八、讀者若遇天災(如水災、火災、地震等)所遺失之館藏資料,如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則以該冊(件)館藏定價的五分之一賠償,若無明確定價者依本要點第六點之規定計價。

九、本要點經圖書館指導委員會議通過,並經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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