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館際合作實施要點

國立虎尾科技大學圖書館館際合作實施要點

92年5月19日  91學年度下學期第1次圖書館指導委員會通過

一、

國立虎尾科技大學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基於資源共享互惠理念,並因應館際互借需求,特訂定本要點。

二、

館際合作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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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本館簽訂館際互借合約之圖書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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館際合作組織會員。

三、

借書證申請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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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件:學生證或服務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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館際合作組織會員證。

四、

借書證使用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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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本館簽訂館際互借合約之圖書館:

1.

每一讀者同一時間限借一張館際互借借書證,無人預約始可再次辦理借用,若借書證皆已借出,可辦理預約登記。

2.

每證借期為三十天。逾期歸還超過七天,則停止借書證借用權三個月。

3.

每證可於對方館借五冊書籍,借期十四天,但不得預約及續借。

4.

讀者至對方圖書館借書時,不論是否借滿五本圖書,其館際互借借書證就由對方圖書館保管;當讀者完全還清圖書時,再退還其借書證。

5.

讀者至對方圖書館借書時,需遵守其借閱規則及出入校園之規定;若有借閱逾期之情事,需先依對方圖書館之借閱規則辦理或償還逾期之罰款後,才能取回其館際互借借書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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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館際互借借書證以後,可憑證逕赴對方圖書館借、還圖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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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出圖書如有逾期、遺失、損毀等情事,借書人應依貸方圖書館規定賠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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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讀者遺失館際互借借書證,致使貸方圖書館蒙受損失,其損失責任由館際互借借書證借出之讀者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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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業生於每年五月一日起停止辦證。

五、

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依各校合約內容規定施行。

六、

本要點經本校圖書館指導委員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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