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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館失物招領處理辦法

 

國立虎尾科技大學圖書館失物招領處理辦法

 

一百一學年度第一次圖書館指導委員會會議通過

第一條

國立虎尾科技大學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處理館內拾獲遺失物之招領作業,特訂定「國立虎尾科技大學圖書館失物招領處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凡於本館內拾獲之遺失物(含失金),得送交圖書館流通櫃台辦理公告招領事宜。

第三條

本館公告招領期限以遺失物拾獲之日起30日。公告招領期間經遺失物所有人指認,本館檢證無誤後歸還遺失物。

第四條

遺失物招領方式如下:

一、經確認失主身分並有聯絡電話或E-mail者,即通知認領。

二、若無法確認失主身分或無法通知者,於學校網頁公告。

三、30日後若無人認領,將彙整拾獲者及拾獲物品之資料後造冊送交警察機關依相關法令處理。

第五條

本辦法經本校圖書館指導委員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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